山东省青岛第九中学章程(核准稿)(八届三次教代会通过)

发表时间:2014-12-04阅读次数:1192

 

 

山东省青岛第九中学文件

 

 

青九字〔201438

 

山东省青岛第九中学章程

(核准稿)

(八届三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自主管理学校,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山东省青岛第九中学”(简称“青岛九中”),加挂“青岛外语学校”校牌。学校英文名为Qingdao NO.9 High School。学校的注册域名为www.qd09.qdedu.net,中文注册域名为“山东省青岛第九中学”。

学校北校区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上海路7号,南校区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阳信路2号。邮政编码为266012

学校是全日制省级规范化高级中学,学制三年,由青岛市教育局主管。

学校现有班额46个。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

学校为国有全额拨款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第四条  办学目标:弘扬“百年礼贤”优秀传统,坚持“依法治校、质量强校、科研兴校、特色亮校”,创建教学条件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教师素质一流、教学质量一流、外语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品牌高中。

第五条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富有科学人文素养和创新实践能力,身心两健、全面发展,具有民族情怀、国际视野高素质的现代公民。

第六条  学校校训:见贤思齐

学校校风:勤奋、务实、团结、进取

学校教风:博学、严谨、扎实、协作

学校学风:自主、合作、刻苦、创新

学校校歌:俯瞰太平波浪,矗立华夏新邦,礼贤礼贤声名扬。源远流长感前代,育我万千少壮,任重道远年富力又强。播我学校誉,增我国家光。

校歌歌谱:

学校校徽:学校校徽由两个圆圈组成。内圆由艺术字体“礼贤”和“1900”构成,外圆由“山东省青岛第九中学”及其英文翻译“Qingdao No.9 High School”组成。

第七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每年9月开学后的第二个星期一。

 

第二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校长由青岛市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任免。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依据青岛市教育局《中小学校长工作暂行规定》履行责任义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校长是学校教育思想和课程的领导者,是学校学习型组织的引领者、师生发展的服务者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带头人。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按章程办学,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思想,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三)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学校三年发展规划,经学校研究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坚持以人为本,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加强教师教育,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组织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六)按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副校长人选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同意,校长提出聘任意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校长聘任。

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内部机构数额和干部职数,决定内部机构设置,按规定程序提出中层干部任用人选,经学校党组织考察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校长聘任。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八)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支持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推动社区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的决策形式:

(一)校长办公会:按照《中小学校长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对学校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作出决策;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校长行政办公会:作为校长日常办公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学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由校长主持,成员为中层以上行政部门负责人。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办公会的决定,讨论、布置阶段性、日常性工作任务,明确任务要求,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检查、总结完成的情况,使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按既定目标前进。校长行政办公会一般为每周一次例会,排入学校日程表,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变动日程。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学校党委隶属于中共青岛市教育局党委,党委工作由书记全面负责,依据《中小学党组织建设工作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一)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三)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四)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六)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加强统战工作,发挥党外人士作用;(七)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度,作为学校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论证机构,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专家等人员组成。

(一)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3.审议和监督。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校发展、教师发展、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二)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校务委员会会议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审定。

2.校务委员会会议须有校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前提出,或由其他委员代向会议报告或转达。

3.每次校务委员会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根据有关情况和工作需要编印会议纪要。

4.校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5.校务委员会会议研究的事项涉及到与会人员的,直接关系人须回避。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其职权按照《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的要求行使。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4.在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5.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二)工会委员会作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利,支持校长依法行政,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配合党组织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妇委会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做好教育发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妇女委员会。妇女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妇委会的职责是代表、组织女教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时反映女教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女教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上级规定的内设机构数和干部职数以内,产生任命管理干部、设置职能部门。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干部。干部岗位及职数由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确定的总量内进行核定。中层机构及干部职数由学校提出具体设置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学校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

副校长实行聘任制。由校长聘用,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副校长的选聘应在学校职数设定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按规定程序提出中层干部任用人选,经学校党组织考察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校长聘任。

(二)学校按编制设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课程中心、国际交流中心、教育服务中心、团委,分别负责学校行政协调与内务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本课程建设与教科研管理、对外办学、总务管理、团组织管理活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信息、宣传、文秘等学校内务管理工作。

教务处具体负责及指导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课程设置、教学质量评估、学籍管理、师资管理及教学辅助部门管理等工作。

学生处全面负责及指导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行为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国防教育、文明礼仪教育、文体活动、班主任队伍建设、学生公寓管理等工作。

课程中心负责学校校本课程资源建设、师资建设和教育科研等工作。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合作办学、友好学校来访、国际交流中心学生教育教学管理和升学指导等工作。

教育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校舍维修、经费管理、财产保管与使用、设备采购与供应、校园绿化、食堂管理等总务后勤保障工作。

团委具体负责学校团员队伍建设、学生干部培养教育等学生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要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青岛九中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争议调解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党务、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正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等相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教职工的医疗、交通等生活福利待遇,按上级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教育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的研制需充分挖掘和整合校内外资源,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规划需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规划的实施需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经校长办公会、教代会或校长行政办公会讨论研究,予以实施。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坚持立德树人,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培育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德育、教学管理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教务处、学生处、课程中心分工负责管理。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按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对学生实施全日制教学。

第二十七条  教育教学工作以德育为首,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尊重学生成长规律,尊重学生个性特点,服务学生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健康的身心、健全的人格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终身学习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与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建设、道德实践活动的紧密结合。引领全体师生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准则,弘扬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自觉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理想。

(二)科学规划德育内容,拓宽德育渠道,改进德育方法。以课堂教学为主要渠道、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为重要载体,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学生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八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课程为重点、课堂为根本、科研为先导”的教学管理理念,全面优化教学工作,全面提升教学质量。重视教学改革和学法指导,发展培养学生的兴趣,使学生学会学习,不断提升学习能力。

第二十九条  以“认真实施国家课程、有效整合各类课程、创新实施校本课程”为课程实施指导思想,按要求开足开好各类课程,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挖掘整合学校各种资源,优化课程方案,努力构建特色鲜明,具有层次性、多样性、选择性,能满足学生自主发展要求的青岛九中特色课程体系。

建立与课程体系相适应的教学、科研、课程信息管理、课程与教学评价、课程资源开发及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教务处负责并指导、教研组备课组组织教师落实教学任务的教学机制。教研组工作实施组长负责制。教研组下设年级备课组,备课组工作由备课组长负责。教研组长、备课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本年级本学科的集体备课、质量评估、课堂改进等具体事项。

第三十一条  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引进家长、学生参与教学工作评价和考核的机制。

第三十二条  重视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以探索教育规律,指导教育实践,推动教育改革,推进教育决策。坚持课题带动、科研促动,加大教科研工作的实效性。

学校设立学术指导委员会和教学评价委员会,发挥其在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的指导、交流、研究、评价等作用。

第三十三条  重视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与使用。加强学校图书馆、实验室、各功能教室的建设和有效使用,有效融合学科教学与现代教育技术。

第三十四条  关心爱护学生,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五条  招生制度。

(一)坚持高中招生综合评价、诚信推荐、社会监督的考试选拔方式。发挥招生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作用,选拔高素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学生。

(二)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教育局年度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招生录取实施方案。

(三)在青岛市教育局的具体领导下,成立招生录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相关机构,各部门分工负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完成。

(四)严格按照青岛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开展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卫生教育等教育活动。

 

第四章  特色建设与合作办学

第三十七条  重视外语特色建设。坚持“多元发展、文理兼通、外语见长”的特色办学之路。落实“强化英语、实施多语、实践双语”外语教学特色,建设大外语课程体系,适应学生多元发展的需求。

第三十八条  开发德语、法语、韩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日语“二外”小语种校本教材,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发展空间。引入国外原版教材,整合中外课程资源,建设多元化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九条  拓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拓展学生多元化发展渠道,满足学生多元化发展需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学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二)根据学校发展的要求,积极探讨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三)每年招生计划纳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按国家规定招收符合条件的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要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学校实际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和职员岗位责任制和绩效工资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教师和职员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积极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校长在教职工的聘用期内,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程序调整教职工的岗位并修订其任务书。

第四十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校本培训等方式建立完善教师发展长效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从德、能、勤、绩四方面、量化考核与质性评价结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突出教师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全程评价、全面评价体系,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对教职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持续的、周期的、多次的评价;对教职工的素质、职责和绩效,在多方面收集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全方位的评价。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结合教职工考核方案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学校管理干部进行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负责受理教师申诉事项。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山东省青岛第九中学学籍,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学生的学籍,建立学生管理档案。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全面的学生评价体系,遵循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坚持全面性原则,既注重学生科学文化素质的评价,更注重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价,从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坚持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结果,注重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日常表现和标志性发展结合的原则;坚持诚信、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有贡献的特长生和优秀班级按有关条件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礼贤基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杂费减免、发放助学金制度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学校鼓励教职工捐助和学生间相互帮助。

第五十三条

(一)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协助学校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二)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在学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依靠全体学生独立开展工作。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会设有主席团、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宣传部、生活部、实践部等部门。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主席、各部门设部长和副部长若干名。同时,各部门分管若干学生社团,带领各社团在团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学生活动。

第五十四条  社团管理

学校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

学生社团以丰富课余生活、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提升学生素质、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为目的,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

学校社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整合学校资源,制定相关制度,不断拓展新思路,创设新的社团活动模式,为学生提供最优质的服务。通过社团活动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个性特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相应的处分。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评教制度,每学期通过无记名问卷,对任教老师进行岗位满意率评价,民主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总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经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拨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按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向学生收取费用,坚持“收费公开卡”制度和“明白纸”制度,不乱收费。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资金和物品纳入学校财务账统一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无权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搞好校园建设,建设优美环境。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装备、基建项目等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基建项目、设备采购等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二)项目充分体现以收定支的原则,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建设工程从决策审批到验收交付全过程公开透明。

(三)严格审批制度。属于政府投资的专项基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的项目,均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四)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全面加强对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年级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依靠街道、居委会、公安机关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建立稳定的社会监督队伍、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建立监督整改反馈机制,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主办者决定。学校终止,本章程自动失效;学校分立、合并,根据规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青岛市教育局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报青岛市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青岛市教育局核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青岛第九中学

2014年123

 

 

 

 

 

 

 

 

 

 

 

 

 


山东省青岛第九中学办公室                 20141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