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九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9-09-26阅读次数:862

(二〇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突出教职工主题地位,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9]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  教代会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 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 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 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要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学校,敢于发表意见,热心为群众服务,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教职工代表人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不低于60人

条  教职工代表以教研组或处(室)为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由所在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专任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工勤人员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原则上,学校党政工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更换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确定若干名特邀和列席代表。

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 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 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 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 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 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教代会及其临时会议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一般应在大会召开3日前送达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代表提出意见,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十九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通过的事项,校长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复议,由党组织协调解决,非经教代会及其临时会议同意不得修改。

校长对教职工代表的提案、建议应当认真答复,努力解决,不能解决的要予以解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学校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向教职工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理论、法律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培训好教职工代表,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组织规则和相关规定,定期开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附则

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9月26日